首页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三章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批与执行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接受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后,应分别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第十五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第十六条 在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接受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之日起的下列时间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做出审批决定(包括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 第十七条 在审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暂不执行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及理由,… 第十八条 在取得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可在申报纳税时按照审批决定执行,但应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5),向主管税务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