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非居民发生的纳税义务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在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备案时,纳税人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交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该填报、提交的资料,由扣缴义务人作为扣缴报告的附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