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非保险机构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引用法条 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