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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非保险机构按照本办法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项报告、报表、文件和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原件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表述有歧义的,以中文表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