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非保险机构擅自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依法责成其限期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