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非保险机构投资的境外保险类企业发生下列事项的,非保险机构应当在事项发生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投资、设立机构的;
解散、撤销或者破产的;
机构名称或者注册地变更的;
机构负责人变动的;
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调整业务范围的;
出现重大经营或者财务问题的;
涉及重大诉讼、受到重大处罚的;
中国保监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投资、设立机构的;
解散、撤销或者破产的;
机构名称或者注册地变更的;
机构负责人变动的;
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调整业务范围的;
出现重大经营或者财务问题的;
涉及重大诉讼、受到重大处罚的;
中国保监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