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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非保险机构投资的境外保险类企业发生下列事项的,非保险机构应当在事项发生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投资、设立机构的;

解散、撤销或者破产的;

机构名称或者注册地变更的;

机构负责人变动的;

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调整业务范围的;

出现重大经营或者财务问题的;

涉及重大诉讼、受到重大处罚的;

中国保监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