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非保险机构应当在境外保险类企业获得许可证或者收购交易完成后20日内,将境外保险类企业的下列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许可证复印件;
机构名称和住所;
机构章程;
机构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其他股东投资金额及投资比例;
机构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许可证复印件;
机构名称和住所;
机构章程;
机构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其他股东投资金额及投资比例;
机构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