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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非保险机构应当在其设立、收购的境外保险类企业所在地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