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三章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登记与公告 第十八条 农业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规定并按规定提交种子样品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九条 登记证书内容包括:登记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 第二十条 农业部将品种登记信息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登记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特征特性、品质、抗性、产量、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 第二十一条 登记证书载明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销售、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 第二十二条 已登记品种,申请者要求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向原受理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