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登记与公告 第十八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登记与公告 第十八条 农业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规定并按规定提交种子样品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