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众公司董事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利用收购谋取不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有权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 第三十五条 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时,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得收购公众公司;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对收购人进行调查,… 第三十六条 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转让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时,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或者未对其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作出纠正的,且被收购公司董… 第三十七条 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以及其他相关义务,或者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规避法定程序和义务,变相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规避管辖的,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情节… 第三十九条 为公众公司收购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财务顾问报告的证券服务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及其专业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 第四十条 任何知悉收购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公司股票的,比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第四十一条 编造、传播虚假收购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比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二百零七条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将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整改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