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为公众公司收购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财务顾问报告的证券服务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及其专业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比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进行行政处罚,并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