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要约收购 第三十三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要约收购 第三十三条 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