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以下简称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2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披露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2日内,收购人应当披露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2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披露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2日内,收购人应当披露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