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第一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优先股试… 第二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应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并披露。发行后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应当向中国证券… 第三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结束后,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定向发行确实不适用或者需要豁免适用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条 申请人发行的优先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