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人发行的优先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披露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