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年度报告书,包括年度经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受到奖励或者处罚的情况、投诉及纠纷处理情况等;

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副本原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