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抽查、定期检查等制度,加强对集邮市场的管理。 第三十条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检查措施: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第二十五条中所列条款的情形,均可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