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六章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