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