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 第二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七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第八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 第九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第十一条 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 第十三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