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四章 解除程序 第二十九条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解除程序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解除限期治理。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