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四章 解除程序 第三十条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解除程序 第三十条 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前,认为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可以向决定限期治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 申请提前解除的,应当提交解除限期治理申请书,并附具能够证明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