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章 防雷产品管理 第二十六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防雷产品管理 第二十六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使用未经认可的防雷产品。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