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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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