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章 防雷产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防雷产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 防雷产品应当通过正式鉴定,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可,方可投入使用。 对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或者获得资格认可。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