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章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防雷产品管理 第二十四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五条 防雷产品应当通过正式鉴定,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可,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使用未经认可的防雷产品。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