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资质与资格 第二十三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资质与资格 第二十三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资格认可的组织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