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根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发布水生生物重要栖息… 第十六条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依法科学划定限制航行区和禁止航行区域。 第十八条 长江流域涉水开发规划或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需求,涉及或可能对其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开展公众参与调查时,应当书面征…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专题报告,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避让、减缓、补偿、重建等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二十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建立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的应急救护体系。 第二十一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计划或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增殖放流方案,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