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
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或种质交流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建设或运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河湖连通、生态调度、灌江纳苗、基因保存、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种措施,充分满足水生生物洄游、繁殖、种质交流等生态需求。
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或种质交流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建设或运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河湖连通、生态调度、灌江纳苗、基因保存、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种措施,充分满足水生生物洄游、繁殖、种质交流等生态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