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根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发布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及其范围,明确保护措施,实行严格的保护和管理。

对长江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水生野生动植物和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应当制定修复方案和行动计划,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水生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