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
养殖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的,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逃逸进入开放水域。
发生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逃逸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捕回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降低负面影响,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养殖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的,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逃逸进入开放水域。
发生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逃逸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捕回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降低负面影响,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