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五章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船舶试航管理 第二十八条 船舶修造企业是其修造船舶试航航行安全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九条 船舶试航前,负责试航航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试航方案,并将试航方案报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始发地至试航水域由多个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 第三十条 禁止在渡运水域、桥区、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下电缆等区域进行船舶试航。对可以通过系泊试验完成的测试项目,应当避免航行试验。 第三十一条 船舶试航应当严格控制随船人员,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计划随船人员(船员除外)超过12人时,负责试航航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开展安全与应急管理培… 第三十二条 试航期间,试航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试航信号、守听甚高频(VHF)电话等,遵守水上交通管制有关要求,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行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