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五章 船舶试航管理 第三十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船舶试航管理 第三十条 禁止在渡运水域、桥区、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下电缆等区域进行船舶试航。对可以通过系泊试验完成的测试项目,应当避免航行试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