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船舶试航应当严格控制随船人员,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计划随船人员(船员除外)超过12人时,负责试航航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开展安全与应急管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