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五章 船舶试航管理 第二十八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船舶试航管理 第二十八条 船舶修造企业是其修造船舶试航航行安全的责任主体。 船舶修理后自行组织试航的,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是船舶试航航行安全的责任主体。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