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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锚地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锚地管理单位应当落实锚地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锚地锚泊安全。 第二十四条 锚地管理单位应当建设系泊设施,设置专用航标,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定期公布锚地水深,保证锚泊条件。 第二十五条 船舶应当按照锚地类别和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锚地范围锚泊,服从锚地管理单位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六条 船舶锚泊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出锚地水域时,应当及时发布船舶动态,密切关注周边船舶情况和水流情况,保持安全距离,确保航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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