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船舶锚泊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留足安全距离,按照规定显示或者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
留足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应当守听甚高频(VHF)电话,密切关注气象、水位、潮汐变化以及锚地周边环境动态,防止断链、走锚;发现存在危及船舶和货物安全情况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报告锚地管理单位。
留足安全距离,按照规定显示或者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
留足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应当守听甚高频(VHF)电话,密切关注气象、水位、潮汐变化以及锚地周边环境动态,防止断链、走锚;发现存在危及船舶和货物安全情况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报告锚地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