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船舶应当按照锚地类别和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锚地范围锚泊,服从锚地管理单位的统一调度。

船舶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临时锚泊的,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