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四章 锚地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锚地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锚地管理单位应当落实锚地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锚地锚泊安全。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