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四、
四、 提升环境监管能力,严格环境监督
流域内的各省、市骨干监测站要按标准配置饮用水全指标分析监测仪器、重金属污染与生物毒性应急监测设备、生物毒性在线预警监测设备、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监测仪器设备,市级站及县级站重点补充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人员。提高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省界水体水环境监测能力。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系统,统筹规划,分级建设,分级管理,形成由国控、省控、市控监测断面组成的水环境监测体系,实现主要河流跨省界、市界水环境质量以及海洋环境质量的全面监控。在鄱阳湖和洞庭湖流域开展生态监测站建设的试点工作。逐步完善国控水环境监测网络,确保对敏感水域水质变化的及时掌控。
强化环境监督执法和污染源监控能力,流域内的各省级、市级、县级环境监察队伍应补充配备必要的交通、取证、通讯、快速反应等执法装备和人员,提高标准化建设水平。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应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等部门联网。流域内所有地市应建立自动化、立体化的应急监测体系,提高应急指挥综合反应能力。建立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社会整体联动的综合应急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