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二、

二、 强化环境执法,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日常环境监督管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行环境违法企业信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强化对地方政府环保执法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建立问责制,对严重干扰正常环境监管执法及因决策失误造成重特大环境事故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对环保违法严重地区的政府负责同志,要进行警示约谈,相关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建立排污单位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排污单位要认真落实规划要求,落实本单位的水环境保护职责。政府明令关停单位要按时完成关停任务,限期治理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单位要按同行业高标准严格执行,存在污染隐患单位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要依法进行环境损害赔偿,并追究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