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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八条 陆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限制区、控制区、核心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各区的出入口和重点部位应当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 第九条 限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接近三峡枢纽的区域。车辆凭限制区通行证方可进入限制区。 第十条 控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接近三峡枢纽,并在紧急情况时提供有效缓冲和防护的区域。车辆和人员凭控制区通行证并按规定接受安全检查方可进入控制区。 第十一条 核心区是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区域。核心区实施下列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二条 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车辆、人员的通行证件,由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核发和管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 第十四条 在陆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五条 未持有效的通行证件或者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车辆、人员,禁止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安全保卫人员对非法进入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车辆、人员,应当立即制止…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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