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十二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十二条 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车辆、人员的通行证件,由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核发和管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