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十三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十三条 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 因施工作业等需要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应当经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依法报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