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陆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超越通行证限定的范围活动;

通过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

攀爬、钻越、移动、损毁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

扰乱管理秩序和危害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