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十四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十四条 在陆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超越通行证限定的范围活动; 通过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 攀爬、钻越、移动、损毁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 扰乱管理秩序和危害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