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扰乱陆域安全保卫区管理秩序或者危害设施安全的; 引用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十四条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