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扰乱陆域安全保卫区管理秩序或者危害设施安全的; (三)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 (四)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人员非法进入禁航区的; (五)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进行升放活动的。 第六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