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五)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进行升放活动的。 引用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三条 (四)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