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 引用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目录 (二)